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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聯邦法院永久駁回LIBRA集體訴訟

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法官Jennifer L. Rochon在Hurlock v. Kelsier Ventures一案中,批准對Hayden Mark Davis、Kelsier Labs LLC(以Kelsier Ventures名義經營)、Gideon Davis、Charles Thomas Davis、Benjamin Chow及被列爲非法人組織的Meteora的全部動議,駁回與LIBRA、M3M3等代幣發行相關的擬議集體訴訟,拒絕原告提交第二份修正起訴書,並以有偏見方式結案。

案件編號爲1:25-cv-03891。原告Omar Hurlock、Anuj Mehta等人主張,Chow作爲當時Meteora開發與運營核心人物,與Davis家族通過Kelsier形成協作,在Solana上推進M3M3、LIBRA等代幣發行;訴狀還把MELANIA等政治主題代幣一併寫入同一套操作敘事。法院此次處理的是已修正起訴書,而不是對鏈上交易本身做事實審判。

對Meteora的起訴被整體拿掉。Dynamic Labs Limited介入後主張該協議不具備被訴主體資格。法院認定原告未能充分主張Meteora構成可被起訴的合夥或非法人組織,也未能說明存在自願結成、可持有財產並承擔共同目標的人類組織;擬議第二修正稿仍把Meteora寫成“代碼背後的人類集合”,同樣未過關,因此對Meteora的全部請求被駁回。

對Kelsier一方,RICO及相關聯邦請求因未滿足持續性犯罪活動等模式要件被駁回。法院把訴狀核心壓縮爲圍繞M3M3與LIBRA的兩套發行敘事,認爲即便接受“需要數月規劃與技術協同”的說法,仍不足以構成RICO要求的持續性 racketeering pattern。RICO倒下後,對Kelsier被告其餘州法請求因對人管轄權不足一併被裁掉。

對Benjamin Chow,普通法欺詐、紐約一般商業法第349條與第350條、不當得利及共謀等請求全部未過12(b)(6)。法院認爲,提供發幣技術說明、知曉即將發生的發行、以及事後公開把自身角色限定爲技術支持,本身不足以推出欺詐意圖;也未充分連接Chow的具體陳述與Hurlock買入LIBRA、Mehta買入M3M3之間的誤導與因果關係。Cahill代理Chow獲得全部請求駁回。此前同一法庭已解除針對相關錢包約5760萬美元USDC的凍結,並寫過對原告實體勝訴前景的懷疑。

市場機制上,這是訴訟驅動而非現貨成交驅動。買方是買入LIBRA、M3M3後尋求集體索賠的零售地址與代理律所,賣方與承壓方是被指在池內抽走流動性的發行與做市一側。結案後,民事索賠通道在該案被關上,此前被凍資金的控制權不再受該禁令約束;Meteora作爲協議層、Kelsier作爲發行協作層、Chow作爲開發者個人,各自從“可被寫成同一犯罪企業”的敘事裏拆開。平臺手續費與池內做市繼續按鏈上規則運轉,法律風險從“組織型RICO”退回到對具體陳述和具體錢包行爲的逐案證明。

補充層面:原告律師曾稱代理逾650名已知受損買方,其中LIBRA買方超過400人,已覈驗虧損約1700萬美元;訴狀另稱LIBRA在數小時內被抽取超過1.1億美元,市場敘事裏還有更高的抽池數字。這些數字來自原告主張,法院明確只審法律要件是否成立,不對發行過程是否存在操縱或欺詐作事實認定。案卷同步記載Risley案中對Uniswap協議開發者責任邊界的同類論證被辯護方引用。

來源:公開信息

ABAB AI 解讀

Hayden Davis與Kelsier此前已多次出現在政治主題memecoin發行鏈條裏:LIBRA借Milei社交背書衝高後崩盤,MELANIA同類發行也被寫進同一份訴狀。Benjamin Chow的路徑是Mercurial到Meteora的協議開發與流動性產品設計,而不是傳統券商承銷臺。原告要把“寫合約的人”和“發幣抽池的人”焊成同一企業;法院這次把焊點拆開,沿用的是把協議開發者與代幣發行人分開的同一條美國私法邏輯。

資本路徑不是一級市場定價,而是池內做市與抽流動性。M3M3被描述成Meteora stake-to-earn的首發樣板,Kelsier被指提供流動性並在開盤前把供應打進內部地址;LIBRA則把政治注意力瞬間灌進同一套AMM。錢從零售買入端進入池子,再從可撤出的流動性端離開。凍結5760萬美元USDC又解除,說明爭議標的已被當成可金錢賠償的資產,而不是必須先扣押才能保全的唯一證據。

行業位置接近Uniswap在Risley裏的位置:協議已上線、發行權外溢、開發者被追着當共同侵權人。Pump.fun、Raydium、Jupiter同處Solana發行漏斗,差異在於誰掌握池參數、誰掌握注意力入口。此刻階段是控制權爭奪後的法律責任切割,不是新品類擴張。

結構判斷屬於監管變化疊在定價權轉移之上。RICO要把兩次發行寫成持續犯罪企業,法院要求的是時間跨度與謂詞行爲密度,而不是“很像同一種手法”。機制是:去中心化協議把發行權下放到任何人,原告就向上追開發者與平臺品牌;法官則把可訴對象縮回具體自然人的具體陳述。誰能被寫成“組織”,誰就承擔三倍賠償想象;誰只能被寫成“寫了代碼”,誰就退回普通欺詐的高舉證門檻。

ABAB News · 認知定律

  1. 能被寫成組織,才能被寫成三倍賠償

  2. 協議收費歸平臺,發行風險歸發幣人

  3. 注意力能瞬間定價,法庭只認持續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