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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澄清已運行網絡回購不構成Howey承諾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公司金融部更新加密資產常見問題,稱已運行且無中心方的加密系統中,發行方宣佈非證券類代幣回購,一般不構成Howey檢驗下的“關鍵管理努力”承諾。

問答編號2.5寫明:系統已具備程序性效用、原生代幣可在系統內按設計使用時,回購公告本身不是投資合同所需的他人努力承諾。回購用途被列舉爲資金管理、減少供給、協議資金銷燬與再平衡。同一套問答稱,已運行網絡上承諾維護、升級或擴大網絡,以及介紹現有用途、不鼓吹利潤的願景表述,通常也不滿足Howey。質押收據代幣同樣不被自動認定爲證券。

分界在未運行網絡。若系統尚未功能化,發行方把回購包裝成持有人收益或回報來源,同一公告可能構成關鍵管理努力承諾,從而觸發證券法。3月解釋性文件把“功能化”定義爲原生代幣可按系統程序效用使用;發行方若曾承諾達到功能化或去中心化,是否達標按其自述門檻衡量。文件爲工作人員觀點,不修訂法律、不替代規則、無約束力,後續委員會可改口。

更新發生在參議院CLARITY法案未能通過結束辯論、國會立法停滯後,委員會改用問答與8月提出的加密資產條例草案搭臨時框架。律師Gabriel Shapiro稱指導接近把證券法做成“可選加入”,同時提醒其可被下一任委員會撤回。市場側,Ethena曾在8月下旬提出回購;DefiLlama數據顯示截至9月25日的30日內,Hyperliquid協助基金用交易費自動買回約5827萬美元HYPE並銷燬,pump.fun買回約2345萬美元PUMP,Uniswap買回約1613萬美元UNI,Chainlink約556萬美元LINK,Jupiter約352萬美元JUP。

Howey四要素裏被這次切開的是“利潤來自他人努力”。已運行、無中心方的網絡把回購寫成協議或金庫程序,工作人員不再把它自動視作發起人持續託市。未運行網絡若用回購承諾收益率,則仍落在投資合同一側。執法風險從“有沒有回購”轉到“網絡是否已功能化、話術是否承諾收益”。

市場機制上,買方是已上線協議的金庫與費用回購程序,賣方是二級市場代幣持有人。資金從協議收入流向公開市場買單並常伴隨銷燬,供給收縮。受益方是已功能化網絡的代幣流通盤與做市深度,承壓方是仍在預售、把回購當收益率賣點的未上線項目。事件驅動是監管口徑切換,不是鏈上突發需求。聯邦層面證券認定不確定性下降一檔,但州法、訴訟與未來委員會仍可改寫同一條線。

來源:公開信息

ABAB AI 解讀

Gary Gensler任內把代幣銷售、持續開發與回購都往Howey的“他人努力”上靠,訴訟清單從二級交易平臺一路接到協議團隊。2026年公司金融部改用問答切割:網絡一旦按自身程序跑起來,維護、升級、費用回購不再被自動寫成發起人託底。這與8月《加密資產條例》草案同一邏輯,是在國會CLARITY法案卡關後用職員文件先改執行口徑。1946年Howey針對的是柑橘園加管理合同,2024至2025年的加密執法把它擴到白皮書承諾;現在職員把“已運行”當成退出投資合同的開關,等於承認功能化本身可以抽走證券屬性。

資本路徑隨口徑改道。協議收入不再只能囤穩定幣或做市,而可以公開寫成回購與銷燬,而不必然被認定在做未註冊證券的市值管理。Hyperliquid把約99%交易費(不含builder費)自動換成HYPE再銷燬,Uniswap自2025年12月28日起用部分池費買毀UNI,Jupiter自2025年2月起用一半平臺收入買JUP,這些程序第一次有了職員級的Howey擋箭牌。未上線項目若把同一套回購當“持有即產生收益”來賣,資金仍可能被定性爲投資合同對價。錢從“怕被訴而不敢回購”轉向“先把網絡做成可用,再讓費用迴流代幣”。

類比是公司股票回購與商品庫存回購的分叉。蘋果、谷歌用自由現金流買本公司股票,那是證券發行人在二級市場操作,受回購規則約束;已功能化代幣被職員寫成更接近協議消耗品或數字商品,回購更像銷燬供給而非對股東的利潤承諾。歷史對照還有2017年Ico把尚未上線的網絡連同“團隊會做事”一起出售,以及2023至2024年多起以持續開發證明證券屬性的執法。行業位置從執法擴張階段轉入職員口徑下的合規分流:能證明功能化的協議進入商品或非證券軌道,不能證明的仍停在Howey裏。

結構判斷屬於監管變化。機制是證券法不自動覆蓋所有通證,只覆蓋“投資貨幣+共同事業+期待利潤+依賴他人努力”的組合。職員把最後一項從“團隊還在更新代碼”收窄到“未運行網絡上把回購當收益率出售”。結果是功能化成爲法律狀態開關:同一套買幣銷燬代碼,上線前可能是證券銷售話術,上線後可以是金庫操作。定價權從執法威懾轉向網絡是否已具備程序效用。條款可逆,真正固化仍要等立法或法院,但二級市場會先按這道職員線給已運行代幣重新定價流動性折價。

ABAB News · 認知定律

  1. 功能化是退出證券法的開關

  2. 同樣的回購,上線前是收益承諾,上線後是供給收縮

  3. 職員問答改的是執法口徑,不是法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