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快訊

加拿大監管確認代幣化存款法律性質不變

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署發聲:聯邦金融機構可在遵守現行法律並事先徵詢監管的前提下提供代幣化存款;產品底層技術不決定法律性質,代幣化存款與傳統存款在法律上並無區別。

聲明採取技術中立立場,關注產品“是什麼”而非“如何構建或交付”。金融機構及其第三方代爲開展的創新活動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並遵守B-13技術與網絡風險管理、B-10第三方風險管理等指引。推出任何新穎產品或服務前,須與對口主監管官溝通,並被鼓勵尋求法律意見。聲明針對的是聯邦金融機構立法下的許可業務,爲數字形式存款提供可開展性澄清,而不是另立一套代幣法。擬議中的穩定幣立法把“存款或存款證明”和公共存款保險項下的資產排除在穩定幣定義之外,與這次把代幣化存款留在銀行負債框架內的路徑一致。

買盤是希望把存款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獲得鏈上可轉移形態的聯邦持牌機構,賣盤是把同類支付功能做成獨立穩定幣的非銀行發行方。資金仍是銀行負債,變的是登記和清算形式。受益的是能在現有審慎規則、存款保險和資本框架內做數字存款的銀行;承壓的是想把支付穩定幣做成銀行存款替代物的發行方——法律身份被釘在“存款”,牌照、凍結和償付義務並不因爲上鍊而消失。

來源:公開信息

ABAB AI 解讀

OSFI沒有批准一種新貨幣,而是把代幣化存款鎖回《銀行法》裏的存款。技術中立意味着分佈式賬本只是賬本,不能把銀行負債改寫成無發行人的代幣。事先徵詢主監管官,把創新從“先上線再解釋”改成“先談話再上線”。B-10把第三方鏈上服務商拉進銀行外包風險,B-13把密鑰和節點寫成網絡安全項。

資本路徑是銀行存款留在表內可放貸,穩定幣把準備金放在表外支付公司。加拿大擬議穩定幣法明確排除存款和存款保險資產,是爲了防止同一張負債被兩套法同時認領。英倫銀行等境外監管更傾向代幣化存款而非銀行自發穩定幣,邏輯是維持貨幣的單一性:銀行負債按面值結算,穩定幣可能折價交易。

對標美國銀行與清算所籌劃的存款代幣網絡、摩根大通Kinexys的批發流轉:批發端已用許可鏈搬動銀行貨幣,零售端仍卡在定義。行業處在把“銀行存款的數字孿生”從試點寫成許可業務的監管澄清期。

這是監管變化。機制是:法律性質跟權利走,不跟賬本走;誰對持有人負償付義務,誰就決定這是存款還是別的東西。上鍊可以加快結算,不能把銀行擠出貨幣層級,除非立法把存款定義改掉。

ABAB News · 認知定律

  1. 賬本可以換,對持有人負債的那一方換不了

  2. 技術中立的監管,先問產品是什麼,再問跑在哪條鏈

  3. 把代幣化存款寫成普通存款,是把創新關進已有的審慎籠子裏